(四)地震台站移交后职工仍居住企业宿舍的,其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享受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四、资产移交
(一)地震台站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市地震局。移交前地震台站发生的一切债务,由企业负担;企业拖欠地震台站职工工资、集资款、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津贴的,正式移交前由企业全部解决。
(二)地震台站移交时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办理土地、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按国有资产无偿拨付对待,涉及的税费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三)地震台站资产(含土地)由企业、地震台站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登记,严格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台站经费
(一)地震台站移交后,在职人员工资由市地震和人事部门按全额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09年标准计算,市财政负担。
(二)地震台站年度监测运转费、办公费、业务培训费、用房维修费等基本费用由市地震局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基础建设费、改造费、技术设备更新费等,由市地震局按照《太原市“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提出,报市财政核准执行。
六、进度安排
移交接收工作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行一次性移交,原则在2010年底前完成。经市移交接收领导组办公室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以下程序移交接收: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详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企业组织编制移交人员清册,整理移交人员档案;编制土地、房产、监测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具等资产移交清册和资产移交综合清单;编制地震台站2008、2009年度经费收支表。并将人员、资产清理结果和经费收支表报市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审查。
(二)市分离移交领导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对地震台站进行编制核定、资产确认、移交后经费测算等。
(三)市政府与有关企业签署移交接收协议,办理地震台站移交接收相关事宜和交接手续,地震台站正式移交市地震局管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企业应成立相应领导组,负责地震台站移交工作的组织实施,高效稳妥办理移交事宜。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台站移交的组织协调和接收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经费测算及有关经费核拨等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做好移交中涉及的地震台站在职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计算,转移手续办理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共同对移交地震台站机构编制进行核定;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好地震台站办理土地和房产证工作,有关证件变更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免除,或实行即征即返;市人事局牵头,市地震局参加,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及工资套改工作;市监察部门对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