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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驻并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驻并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9〕4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并、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资源整合步伐,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推进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央驻并和省属企业地震台站管理进行分离,移交市地震局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分离原则
  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产权明晰、责任明确、一步到位,资源优化”原则进行。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企业地震台站移交接收工作领导组,以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吉久昌 (副市长)
  副组长:薛维柱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军 (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葛文军(兼)。
  三、人员移交
  分离移交地震台站涉及太原铁路局、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个中央和省属企业,18项监测项目,30名地震监测人员。
  (一)统筹安排好地震台站编制内在职人员。人员移交按地震台站2009年1月底在册在岗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由市地震局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考试,合格的予以接收。2009年1月底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在接收范围。
  (二)地震台站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太原市地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套改,执行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转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按我市有关标准执行。
  (三)地震台站按照正科级事业单位接收管理。台站行政职级及待遇、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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