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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编制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要编制2009-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上报10万平方米左右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加强项目统筹平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采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拆迁费集中统一管理,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统筹平衡”原则,市政府统筹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布局、改造时序和平衡建设方案。
  (三)加强项目储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地、市政等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滚动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上报年度1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用地申报和征地补偿情况。
  (四)规范项目运作。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或以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土地按规定需要公开出让的,以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组织实施。
  (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模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房地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市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项目中成规模配建,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管、规划、国土、市政、房地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廉租住房配建面积较小、不能单独成幢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配建。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廉租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土地划拨或出让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
  (六)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廉租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并可建设10%-20%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由保障对象按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多层建筑在6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低于70%,8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20%,10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10%,中高层、高层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七)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等手续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建管、规划、财政、房地、国土等部门集中联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除公示时间和省核准项目外,申报手续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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