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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动员、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长效机制的;
  (三)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责任制或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没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对在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专项考评或综合考评得分排名最后的;或者在专项评比中不达标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对曝光、投诉问题整改不力的;
  (八)对省市的通报、督办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时、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指定媒体上向市民说明情况;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除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应当问责情形的,市监察部门启动问责调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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