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六)广告用语应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
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要求、相关材料齐全的招生广告备案申请,应予以同意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如学校提交的广告备案申请材料需审核或会其他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广告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学校在筹备期间,尚未取得招生资格的;
2、学校篡改经批准的教育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教育广告的发布,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机构)的广告备案申请;
3、对提供虚假材料,被教育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教育广告的备案申请;
4、教育广告发布办学事项正在申报过程中的。
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招生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对擅自刊发未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教育招生广告,特别是随意改动已备案的广告内容、发布逾期招生广告、刊发虚假广告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的,发布单位负有连带责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刊发教育广告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