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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范围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委宣传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发布招生广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批机构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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