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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银行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的指导意见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
  一是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县域发展情况和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县域居民和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县域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县域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发展大型生产设备、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生产订单、股权、知识产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快农村林权、土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相关流转、交易市场,扩大有效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上,凡法律法规不禁止、财产权益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二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财政性担保公司的作用,继续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增强担保能力;鼓励民营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和涉农信贷的担保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探索再担保服务功能,建立健全风险分散与化解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担保实力。对积极为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发生代偿的担保公司,各级财政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风险补偿。为担保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制定优惠的抵押品评估收费标准。
  四、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积极开展县域内金融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和推动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五、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县域金融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争取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扩大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扩大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的覆盖面,近期内争取我省每县(市)设立1家村镇银行。二是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扩大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已批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开业,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和“三农”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市、县(市)政府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给予政策支持。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平均贷款余额的2%,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四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化解不良资产,尤其是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资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清收的现金资产全部用于当地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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