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银行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提升县域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现就全省银行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力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县域网点布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增加在县域地区的网点布局。一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县域现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恢复信贷功能,增加授信额度,不断提升网点的服务功能,并优先安排在县域新设、重设、升格营业机构。二是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到县域设立营业机构,短期内难以设立机构的,可先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延伸服务半径到县域,或通过组建县域客户营销团队、开展跨区域贷款等方式,弥补县域网点少的不足。邮政储蓄银行要提升服务功能,加大对县域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巩固县域现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避免在网点整合过程中使乡镇出现服务空白。三是各城市商业银行要把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机构网点布局规划的重点,在机构网点全面覆盖所在市内各县(市)前,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四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机构网点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市、县(市)政府应给予支持;对开办初期经营亏损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放
一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保持县域信贷投放的合理较快增长。各行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增速应适当高于本行信贷平均增速。原则上县域地区的银行新增存款要全部投放到当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县域信贷投放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可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加强县域信贷业务合作。二是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县域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对县域金融服务开办较好、信贷投放较多且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安排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县域信贷投放的能力。三是市、县(市)政府要积极引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当地贷款。对新增贷款超过新增存款的部分,由市、县(市)财政各给予0.5%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