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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实施管理;
  (六)市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景区管理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设施。
  第九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景区内河道护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时打捞漂浮物,保证水利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
  第十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景区内园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 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大型机动车辆在太子河景区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设立大型机动车辆禁行标志和限制通行设施。
  第十二条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要求设置供游人休闲、娱乐的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太子河景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进行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设施及时补植、维修。
  第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应当经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同意并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太子河景区规划要求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 太子河景区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按照景区规划从事旅游事业的建设、经营和服务,应当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同时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间必须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太子河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按照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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