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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十一)支持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加快发展。对上缴税收贡献突出的试验区龙头文化企业,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将试验区内转制文化单位推荐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国家批准后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税局。

  试验区内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其经营用地及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8个试验区政府。

  四、适当扩大试验区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十三)支持各试验区以文化改革发展为突破口,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适当扩大登封等7个县(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1.计划直接上报。7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各部门的专业计划、业务报表(法律、法规规定由省辖市审查上报的除外),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上报、衔接,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对7县(市)的计划指标进行直接平衡,并在其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统计局、环境保护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文物局等,7县(市)政府及所在省辖市政府。

  2.项目直接申报。7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改由7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比照省辖市权限由7县(市)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文物局等,7县(市)政府及所在省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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