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财政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和7县(市)政府。
积极培育试验区文化企业,使其通过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七)扶持试验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等方式,在试验区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在项目征地、拆迁、各项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试验区文化事业和文化设施建设,并按税法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
二、支持试验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八)支持试验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各地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对试验区规划中确定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
(九)支持试验区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园区。纳入试验区整体规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文化旅游园区,可以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个试验区政府。
三、加大对试验区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投入。试验区财政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物、体育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国家和省对市、县、乡镇、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优先安排试验区内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
省财政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根据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适当增加市县文化事业标准支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对试验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