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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和7县(市)政府。

  积极培育试验区文化企业,使其通过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七)扶持试验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独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等方式,在试验区兴办各类文化企业。在项目征地、拆迁、各项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试验区文化事业和文化设施建设,并按税法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

  二、支持试验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八)支持试验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各地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对试验区规划中确定并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8个试验区所在省辖市政府。

  (九)支持试验区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园区。纳入试验区整体规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特色文化旅游园区,可以比照享受同级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个试验区政府。

  三、加大对试验区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投入。试验区财政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物、体育等文化领域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国家和省对市、县、乡镇、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和国家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优先安排试验区内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

  省财政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根据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适当增加市县文化事业标准支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对试验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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