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09〕144号)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省级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51号)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策带动效应,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进度,现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支持试验区加快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对试验区艺术表演团体等特殊行业的转企改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责任单位:开封市、登封市、禹州市、淮阳县、新县、浚县、宝丰县、镇平县等8个试验区政府,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加快其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步伐,试验区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
(三)完善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人员退休政策。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
(四)保持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的财政扶持。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有的事业费要按原渠道继续拨付,保持5年不减,5年后视转制企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另定。
责任单位:8个试验区政府,省财政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五)深化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支持试验区率先整合现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队伍,随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解决文化市场多头管理问题。
责任单位:省文化强省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文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局,8个试验区政府。
(六)深化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改革。省财政2009年一次性对每个试验区各支持1000万元,市、县(市)各配套500万元。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本,支持试验区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加大对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为试验区文化项目提供较大额度担保的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