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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向有关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林权证;

  (三)林地类型、四至界线、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流转林地、林木的用途说明;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资产评估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流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流转的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在林地、林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流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流转林地、林木,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类型、四至界线、面积;

  (三)流转林木的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或者株数;

  (四)流转期限、起止日期;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林地的流转期限:

  (一)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进行流转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进行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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