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设置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职责;
(三)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
增设内设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六条 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应当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或者撤销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
(三)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调整或者撤销机构后资产和债务的处置。
调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职责范围。
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十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隶属关系和职责、任务;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
(四)编制;
(五)经费来源。
增设内设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