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单位应到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单位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
  第三十条 省级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资产处置、省级单位管理的国家储备(应急)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规范的省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省级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略)
  2、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式样)(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