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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 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 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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