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政策措施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投资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7号),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加快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推进速度,加大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迫切需要,是抢抓发展机遇、增强发展后劲、夯实发展基础、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弯道超越”的实际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将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重点
全省重大项目建设的重点是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委和省政府着力推进的“十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分前期推进和在建两大类。
三、建立完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专班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对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和建设实行全程跟进,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重大项目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省直主管投资项目的单位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推进和建设服务具体负责。明确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将重大前期推进项目、重大在建项目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形成全省合力抓好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和建设服务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加强重大项目的前期推进和建设服务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省政府有关部门是省直属和跨市(州)重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挂帅、一个专班、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方案”的原则,分解工作任务,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定期检查和督办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