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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于每月3日前对上月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指定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拆解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财政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在试点结束后,及时核实汇总本地区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流通、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根据《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公布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36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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