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09〕111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建〔2009〕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并运送至拆解处理企业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是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从已备案公布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3家企业(见附件1)。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回收旧家电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我省公允运输距离是指废旧家电回收企业所在地市政府距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市政府之间的高速公路距离(见附件3)。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六条 回收企业要按照“就近”原则,将收购的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附注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