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