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