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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六)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七)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配套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自然保护区人员经费和办公开支、楼堂馆所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等项目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一)指标设置。按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评估等级、资金使用绩效和级差系数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1.管护面积: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和核心区占总面积的比例。

  2.评估等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估等次。

  3.资金使用绩效:上年资金绩效考评结果。

  4.级差系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定系数为1,省级自然保护区设定系数为0.5。

  (二)权重分配。

  1.管护面积(40%):包括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和核心区占总面积的比例(20%)。

  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的面积确定补助系数,其中,保护区面积达到或超过10000公顷的,设定系数为1;3000(含)-10000公顷的,设定系数为0.75;3000公顷以下的,设定系数为0.5。

  核心区占总面积的比例(20%):按照批复的核心区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补助系数,面积达到或超过30%的,设定系数为1;不足30%的,设定系数为0.5。

  2.评估等级(40%):按照年度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考评等次,对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设定系数为1、0.75、0.5、0。

  3.资金使用绩效(20%):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定系数为1,存在违规使用的为0。

  (三)计算方法。依据管护面积、评估等级、资金使用绩效的权重分值,乘以级差系数得出分配比例,结合当年资金总额确定分配预算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保护区专项资金分配额=省专项资金分配总额×〔级差系数×(管护面积分值+评估等级分值+资金使用绩效分值)〕/∑〔级差系数×(管护面积分值+评估等级分值+资金使用绩效分值)〕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上述分配方法,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相关市、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自然保护区管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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