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支持符合《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落实的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属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初审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
四、申报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和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省属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建设进展、已完成情况以及年度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单位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6.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辅助材料。
(二)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材料
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请表》(附表3)。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请报告。凡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本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示范工程的建设内容、经费预算及落实情况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