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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计算公式

  各地区实际资金分配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全省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各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40%×(上年度该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额/全省各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总额)+15%×(上年度该地区COD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COD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SO2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SO2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全省各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总系数)+15%×(上年度该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系数/全省各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系数);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财政关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的规定,全省各市、县(市)分为二大类共6档标准,分别设定1、0.9、0.8、0.6、0.4、0.2的兑现补助系数。

  附件3: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
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申报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一)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省级部分专项资金支持省属企业的污染治理与减排项目,重点是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钢铁、热电等行业烟气脱硫,以及化工、医药等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治理及回用改造等项目。

  (三)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重点支持以下范围:

  1.医化、电镀、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制革和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2.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3.污染土壤和场地修复技术示范应用项目;

  4.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伴生放射源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安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5.其他经省级以上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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