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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4〕9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

  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

  按照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环境(水、气)质量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

  (一)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权重为40%)。

  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按照上年度省财政入库的各市县上缴排污费资金额占全省各市县上缴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COD、SO2削减量指标各15%。

  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占全省各市县削减总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县COD、SO2排放量以各设区市正式上报省级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环境质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水、空气环境质量指标各15%。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设定系数为1、0.75、0.5和0。

  2.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即API≤100)天数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确认的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100%的设定系数为1,小于(或等于)80%的设定系数为0,介于80%~100%之间的系数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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