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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现场核查由工商所长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由核查人员、所长或副所长签署意见,连同申请受理材料一并报审核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核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七条 审核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应与申请人所提供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一致。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名称按申请填写;
  (二)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门牌号。农村地区没有门牌号的,核定到村、组;
  (三)负责人: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体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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