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水利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水利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水利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水利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水利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水利厅同意。
六十七、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不断健全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十八、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领导或通过水利厅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报告。
六十九、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水利厅及厅直各单位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
七十一、水利厅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迎送。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各单位人员省内出差,也应简化接待,讲求实效。
七十二、水利厅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地与水利无关的会议,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水利厅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等重要活动的发言、表态、评论,以及以厅领导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等,必须经厅领导本人审阅同意;未经厅领导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发表,不得向各类媒体、简报提供。
七十三、水利厅领导出访计划,由厅科教外事处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厅领导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会同厅科教外事处提出报告,会见具体事宜由厅办公室会同科教外事处负责安排。
七十四、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省外出,应事先向主管副省长报告,并向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厅领导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厅长并通知厅办公室。
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厅长助理、总工程师离沈出差,要委托随行人员或党组秘书向办公室通报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