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水利厅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厅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轻重缓急和水利厅领导分工分别报送厅领导阅批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厅长阅批。
五十九、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领导批示的公文,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上级机关需要水利厅承办的公文,各有关部门需要水利厅提供材料、征求意见的公文等,特别是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公文,按照催查办的公文种类,由厅办公室登记,送厅领导阅批或直接分送给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按厅领导批示意见或要求时限尽快办理,并将结果报厅办公室存档。对到期未办理完毕的公文,要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理由。对于紧急公文,由厅办公室视情况处理。
六十、水利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省政府、水利部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委报送的文件,省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
六十一、以水利厅名义发文,一般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起草文稿,交厅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分管副厅长或厅长签发;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送总工程师审核;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送交会签,然后交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六十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按要求要在上一个年底前提出发文计划,由厅办公室汇总列入省政府发文计划。一般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起草文稿,交厅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分管厅领导签批,由厅长签发;涉及其他委办局或单位的,由主办部门或单位送交会签,然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
六十三、属于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处(室、局)和厅直单位自行协调,不得要求以水利厅名义发文。
六十四、做好水利档案工作,严格执行《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材料及重大活动图片、声像材料,按相关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