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水利厅要自觉接受省政府的行政监督。按照省政府要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监督;听取省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十、水利厅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一、水利厅要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水利系统内部审计和监察,健全水利系统层级监督制度。
四十二、水利厅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水利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报告。
四十三、水利厅班子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要认真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章 加强勤政廉政
四十四、水利厅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从政,要勇于负责,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四十五、水利厅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水利厅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