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水利厅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三十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水利厅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三十二、水利厅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职责分工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十三、根据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及时提出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水利厅规范性文件。
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完善。
三十四、制定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按照《省水利厅制定水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起草、审议和公布。
三十五、严格水行政执法。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六、水利厅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提高水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三十七、水利厅制定的政策,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业务会议、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水利厅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