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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十八、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十九、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和跨省辖市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二十、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省内大江、大河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省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指导全省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二十三、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水库及大江、大河等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二十四、负责全省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二十五、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与经营工作。
  二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水利厅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八、水利厅提请省政府审议、发布的政府规章或由水利厅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厅直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省水利前期年度投资总体安排、部门预算,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报告重大事项等,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九、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有关处(室、局)和单位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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