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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八、副巡视员、厅长助理受厅长委托,协助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九、总工程师负责水利重大规划计划、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水利技术、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厅长出国访问或在外省开会、考察期间,由兼任党组副书记的副厅长主持工作,或由厅长委托其他副厅长临时主持工作。
  十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局)、本单位工作,副职按照分工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协助做好工作。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水利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水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省地方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负责全省水文工作。
  十五、拟定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十六、按照国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十七、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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