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李柱山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943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李柱山沿线北侧设置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09〕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李柱山建筑用花岗岩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40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坐标系)为:X=3402709,Y=41445061。
二、鉴于该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农经〔2009〕50号批准立项的嵊泗中心渔港(新港区)扩建工程建设专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标准渔港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3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三、嵊泗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的规定,做好该采矿权协议出让相关的基础工作,并制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报经省厅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