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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杭长高速公路(余杭段)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杭长高速公路(余杭段)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959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余杭分局要求设置杭长高速公路(余杭段)项目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矿〔2009〕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杭长高速公路(余杭段)项目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27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年限2.2年(总开采量275.9立方米),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坐标系)为:x:3365762,Y:40484718。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经省发改委浙发改函〔2007〕183号批准同意建设的杭(州)长(兴)高速公路杭州至安城项目余杭段工程红线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的规定,同意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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