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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旅游依法行政、旅游执法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和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指导旅游就业,指导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三)市场促进联络处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的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统筹协调旅游行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旅游业信息调研;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重大推广活动;代表市政府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开展国际国内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质量规范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各类旅游区(点)、星级饭店、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承担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旅行社责任险制度的实施;负责导游证件管理;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全市旅游系统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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