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公布取消的导游证制卡收费的职责。
(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组织重大推广活动;代表市政府签订国际旅游协定。
(三)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活动;协调全市大型展会活动的旅游接待、服务工作。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项目等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贯彻旅游行业各类标准,指导旅游区(点)、星级饭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相关政策;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的责任,负责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旅游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导游员管理,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