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地方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订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十五)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报省批准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负责失业保险有关统计工作;协调组织和拟订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负责审核全市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订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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