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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四)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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