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处(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文教科技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加强与民委委员单位的联系,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和协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负责城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承办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建立处理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指导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鉴定和审批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审批和管理清真食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三)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全市佛教、伊斯兰教、道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佛教、伊斯兰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宗教二处
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全市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机关党支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