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配合承办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全市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外宗教理论和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全市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起草、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