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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市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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