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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09〕14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康复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375号令),规范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工伤职工康复就医,现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望各单位遵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及需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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