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林业融资需求特点,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融资能力。
2.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4.辖内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网点众多、结算网络完善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我省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5.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发挥林业贷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培养林农现代化金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