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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委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废旧家电回收价格。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筛选本市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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