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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各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中标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本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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