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与家电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
2.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具备较完善的家电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体系;
3.终端销售网点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销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开拓能力;
6.能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条 市环保局制定的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为:
1.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