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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企业回收网点在本市社区覆盖面较广,具备较完善的上门收购和回收处理旧家电能力,包括与回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交通运输条件、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以及旧家电价格评估能力;
  2.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旧家电收购参考价格,诚信经营;
  3.企业必须具备电脑上网条件,有专人负责将回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操作;
  4.企业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商业欺诈等不良记录;
  5.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并遵守环保政策法规。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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