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
第十三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