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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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