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商务委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6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商商贸[2009]568号)
各区(县)商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发改委、区(县)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环保局、区(县)工商分局、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推进落实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